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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印章衔牌管理办法
日期:2013/7/26


(2008年9月3日  粤司办[2008]3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印章、衔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 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 7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印章、衔牌的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分为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人印章三种。


 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适用于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出具的文件、签订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印章。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分红印和钢印,一律为圆形,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1厘米),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适用于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如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司法鉴定人印章。鉴定人印章为正方形,长2 0毫米、宽20毫米,边宽1.0毫米,刊刻司法鉴定人姓名(上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下行)。适用于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衔牌竖写,文字单行排列,尺度为长200厘米,宽38厘米,厚3厘米。白底黑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列出本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全称。


 司法鉴定机构衔牌悬挂要端正,高低适度,一般应挂在大门面对的左方。同时多个衔牌的,可以左右方悬挂。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公章,应持省司法厅准予登记决定书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申领《刻章许可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印章经本司法鉴定机构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司法鉴定机构衔牌白鉴定机构自行制作。


 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入印章和衔牌,如因鉴定机构被撤销、注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鉴定机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专用章。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对印章、衔牌的制作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印章后,应当将印模盖在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一式两份,15日内到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省司法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存一份。


 备案登记表由省司法厅规定样式,市司法局制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前,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衔牌、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使用的印章其规格、文字、字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粤司[2002]278号